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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公布税法修正案,以利企业使用外币为功能性货币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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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泰国现行会计准则TAS 21“汇率变动之影响”规定,企业需依其营运所处主要经济环境之货币为其功能性货币,并用以认列有关交易。

  因此,就会计目的而言,泰国公司可能使用泰铢以外的货币作为其功能性货币。然而依据泰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尚不允许使用外币为功能性货币认列企业活动,泰国税务局目前正在研议修改税法,让企业能直接以其功能性货币计算企业所得税。该法案修正的目的为降低税务遵循成本、使企业毋需为会计和税务规定不同而设置两套账册,也为非泰铢为功能性货币的公司增强竞争力及创造公平性。

  该修正案于今(2017)年7月份公布,重点摘要如下:

  (一) 申请使用外币为功能性货币的公司,必须向泰国税务局申请许可。

  (二)使用泰铢作为功能性货币的公司,于期末可以选择使用泰国银行(BOT)公布的即期买卖平均汇率换算其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使用外币为功能性货币的公司亦可以选择前述平均汇率转换期末非功能性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减少买卖汇率差价造成之未实现的兑换损益。

  (三)申请使用外币为功能性货币的公司,应根据泰国税务局规定的条件(尚未公布),在会计期间以功能性货币认列其所取得或支付之以非功能性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

  (四)即使企业申请以外币为功能性货币经泰国税局核准,依现行草案看起来企业所得税之半年度及年度申报书,以及应纳税额仍需以泰铢为申报数。故该些以外币为功能性货币之企业须依泰国银行(BOT)即期汇率买卖价之间的平均值换算其会计期间前6个月及12个月之报表为泰铢,作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基础,有关报表换算所产生之兑换损益非属课税所得的计算范围。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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